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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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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赔偿

交通事故采取简易程序时,所应承担的赔偿项目概括来说主要涵盖以下几大部分:

首先是医疗费用;

其次是因事故造成的暂时或永久性无法全勤工作而形成的误工费;

再者是护理人员为受伤人员提供照护时产生的护理费用;

第四部分包括在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实际交通费用和所需住宿费用;

第五部分是住院治疗期间享有的伙食补贴以及合理的营养补给;

另外,还涉及到与评估救治需要相关的鉴定费用;保障身体功能健全的残疾赔偿金;辅助重伤人员日常生活所需的残疾人设施设备费用;对丧亡人员亲属抚慰关怀的丧葬费用;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者生活所需的扶养费;对死亡事件进行公正补偿的死亡赔偿金;

最后便是对当事人精神上的伤害给予相应心理安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交通事故简易程序怎样处罚

1、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2、在处理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1)财产损失事故;

(2)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如下:

1、案情简单、仅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受轻微伤的轻微、一般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争议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2、执勤民警使用《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表》处理的交通事故,可适用简易程序;

3、当事人根据快速处理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现场后,经事故科(组)确认无误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字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两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赔偿”,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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