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无责任方逃逸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会出现无责方逃逸这一现象。因为从法律角度出发,逃逸的一方将承担事故全责,而若无责,那么便无可逃之说。意味着只要有人逃逸,都无法摆脱其自身的责任。当然,如若是由于证据显示另一方确实存在过错,那么这类逃逸者的责任将会有所减轻。法律依据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当事人理应承担全责;
然而,若有证据明确显示对方亦有过失的,则可适当减轻逃逸一方的责任。
另外,倘若当事人恶意破坏现场、伪造证据,甚至销毁证据,此类行为无疑会导致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已经勘查、检查并处理现场的交通事故,有权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同时,若检测与鉴定工作尚未完成,也必须在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
二、交通事故无责任是否要赔
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或者都是非机动车、行人的,则无责任的一方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一方是机动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者行为的,则机动车一方即使被认定无责任也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一般需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无责任方逃逸”,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