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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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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致人死如何赔偿

在交通事故中导致人员死亡事件发生时,肇事方所须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必须向受害方支付用于葬礼筹备与处理的相关费用,此部分费用通常称为“丧葬费用”,其标准会根据诉讼所在地的上一年度正式员工月薪酬平均数基准来计算,以六个月的数额作为最低赔付金额。

其次,死者家属有权要求肇事方支付“死亡赔偿金”,其主要构成部分包括对亲人离世的悲痛抚慰金以及死者家庭因这次意外事故而蒙受的财产损失补尝金。对于年龄小于60周岁的受害者家属,他们有权得到相当于20年的赔偿金额;对于超过60周岁但未满75周岁的受害者家属,每增加一岁,就会减少一年;而如果受害者达到或超过75周岁的话则只能获得五年的赔偿金。

最后,如果遇难者有未成年子女且尚未成年,那么担任监护人的家长或者亲属可以得到一笔“被抚养人生活费”。对于年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费用负担是直至他们到达18周岁为止。而针对那些年龄低于60岁但是已经丧失了工作能力的受害者家属来说,他们应该收到足够支付20年的抚养费的赔偿;至于年龄大于60岁的受害者,每增加一岁就要减少一年的赔偿;而当受害者年龄超过75岁之后,只能再支付五年的抚养费给对方。除此之外,缺乏职业流浪生活所需的场所费用,无法出席必要的程序的客人误工费用或其他相关费用也都属于交通肇事者应付的赔偿范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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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有哪些赔偿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范围及标准具体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业人均收入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事故地上年度六个月人均工资标准来计算。

8、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补偿20年,六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五年。

9、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11、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致人死如何赔偿”,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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