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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过后不舒服,住院死亡,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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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过后不舒服,住院死亡,谁的责任

首先,根据我国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归属应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于事故发生所起的主导作用及过错的严重性予以考量制定。

当责任已确认为对方全责时,则其承担为对您生成的伤害及其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其次,关于您因住院治疗而最终离世之事,需进一步深入剖析死亡原因是否存在与交通事故直接关联的部分。

若经由医学专家作出的鉴定报告证明您的离世与其存在直接因果联系,那么理论上讲,对方将承担起对您离世所带来的赔偿责任。

即便您的离世并非由该次交通事故直接诱发,然而根据客观情况,此事故无疑对您的身体健康造成了负面影响,进而加快了死亡的脚步,因此对方亦应对该种情况在特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有关赔偿款项的实际范围和具体数字,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规范进行确定。

除却治疗费用以及丧葬筹办费用等直接损失之外,您的直系亲属还可提出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付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对方酒驾,保险公司赔吗

交通事故,对方酒驾的,交强险会予以赔偿,其他商业险可能会不予赔偿。如果其他商业险在保险合同中约定酒驾为免责事由的,在该商业险是可以不赔偿的。

而交强险,酒驾并不属于免责事由,只有以下情况才属于交强险的免责事由: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过后不舒服,住院死亡,谁的责任”,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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