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扣留机动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对于交警扣车这一行为,其主要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两部法规。
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以及非机动车等各类车辆,并且必须当场向车主开具相应凭证,同时还需明确告知车主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接收处理。
至于已被扣留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责任将其妥善保管且禁止使用。
如果被扣留车辆的车主未能按时赴约接受处理,则对于该辆车的处置权将会依法转移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手中。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间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2.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
(二)、(三)、
(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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