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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追尾第一辆没事可以走吗

发布时间:  浏览: 11 次  来源:网络

一、三车追尾第一辆没事可以走吗

即使在遭遇轻微追尾事故且身体并无大碍的情况下,当事人仍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倘若未导致人员受伤或伤亡的后果,并且双方对于事件发生经过及原因均达成共识,那么便可立即撤离现场,以便重新开放道路交通,同时自行组织协调损害赔偿事宜。

然而如果未能立刻撤离现场,则应毫不迟疑地向在场负责警戒工作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三车追尾责任怎么划分

三车追尾责任的划分,一般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判断。

一、三车追尾责任的划分:

1、第三辆车撞第二辆车,致第二辆车撞第一辆车:

第三辆车子先撞到了第二辆车子,又导致第二辆车子撞到第一辆车子,这也是传统意义上的三车追尾事故。

(1)这种事故,实际上就是一起事故,一般情况下,是第三辆车来承担全部责任;

(2)若是第一辆车急刹,突然减速,强行变道等情况,或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这种情况下,是第三辆车来承担主要责任,第一辆车承担次要责任,第二辆车无责。

2、第二辆车撞第一辆车,第三辆车撞第二辆车:

这是一种特殊的三车追尾事故,实际上这是两起事故。

(1)第二辆车首先撞到了第一辆车,此时第三辆车还不在现场,这第一次事故和第三辆车没有任何关系:

①一般情况下,第二辆车负全部责任;

②若是第一辆车急刹,突然减速,强行变道等情况,或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这种情况下,是第二辆车来承担主要责任,第一辆车承担次要责任。

(2)第三辆车撞到了第二辆车,应当属于“二次”交通事故,这“二次”事故则是第三辆车承担全部责任,不管第二辆车是否存在违规行为,都属于第三辆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行驶距离导致的追尾。

二、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

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

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2、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三车追尾第一辆没事可以走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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