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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提出电动车鉴定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  浏览: 54 次  来源:网络

一、发生事故提出电动车鉴定是否有效

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时,针对电动自行车的相关鉴定需求是不可避免地产生的。

然而,是否必须进行鉴定应基于事故的复杂程度和具体实际状况而定。

如果有明确的鉴定必要性存在,那么就应当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相关鉴定程序;

反之,若无明确的鉴定需求,则无需进行额外的鉴定工作。

在面临需要鉴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算起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委派具有合法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详细的检验与鉴定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二、发生事故逃逸怎么处罚

如果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发生事故提出电动车鉴定是否有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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