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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与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该如何进行

发布时间:  浏览: 89 次  来源:网络

一、电动车与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该如何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当事人的过错性质及其程度进行综合评判,并据此进一步明确事故责任。

具体而言:

(1)若单方当事人的过失直接引发了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应由该方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

(2)若事故系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共同过失造成,则需结合各自过错对事故产生的影响及程度,区分主责、同责与次责;

(3)只要各方当事人均未有致事故发生的过失,且此种情况属于纯粹的交通意外事故,那么各方均无需对此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电动车与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怎样处理

电动车与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为:

1、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协商赔偿事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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