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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救助基金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  浏览: 15 次  来源:网络

一、道路救助基金申请条件

在此次涉及交通事故援助基金的改革举措中,遵循着统一政策、地方筹款、分级管理与分级负责等原则进行实施。

具体而言,此笔基金将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设立并进行管辖和监督。

当受害者或其近亲属满足了交通事故援助基金的申请条件时,他们有权向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局提交相应的基金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二、道路救助资金怎么追偿

救助基金单位可以向事故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追偿。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3、救助基金来源: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4)救助基金孳息;

(5)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6)社会捐款;

(7)其他资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道路救助基金申请条件”,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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