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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管辖权归谁

发布时间:  浏览: 92 次  来源:网络

一、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管辖权归谁

依照法律规定,凡属道路交通事故均由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县级行政单位)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机构负责处理。

若在某特定县级行政单位内尚未设置交通警察管理机构的,则由该地区所属的市级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但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或以上县(县级行政单位)境域之内时,应由事故从开始发生地的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和处理。

倘若在涉及不同县(县级行政单位)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出现管辖权的纠纷,则应由各自所属的上一级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机构负责指定归属。

在此之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获报警信息的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机构应立即介入,展开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高速公路撞死行人有责任吗

高速公路撞死行人有责任,都应当有民事责任,至于刑事责任,要看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如果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那么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那么会根据过错程度,适当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驾驶员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根据相关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管辖权归谁”,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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