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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电动车摔倒算不算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浏览: 59 次  来源:网络

一、开电动车摔倒算不算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骑乘电动车意外跌倒是符合纳入交通事故范畴的。

在此类情况下,构成了一种单方向的交通事故,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交通事故必须是由车辆引发的;

其次,该事件必须发生于道路之上;

再次,事故应当处于运动状态之中;

另外,必须存在明显的事态,且其产生原因是人为因素所导致的;

最后,还需出现损害后果之事实。

当此类交通事故发生于道路之上,却未对人员身体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伤害时,当事人双方对于事实经过以及成因并无异议的话,可即时撤离现常恢复正常交通环境,自行协商解决相关赔偿事宜。

反之,若当事人未能及时撤离现场,应立即报告正在执行任务的交通警察或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假如仅仅造成了轻度财产损坏,并且关于基本事实方面的凭证清晰明了,当事人就应当先行撤离现场后再进行进一步的协商与处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开电动车不戴头盔扣驾驶证的分吗

开电动车不戴头盔是否扣驾驶证的分,需要根据电动车的性质判断,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的,不戴头盔不会扣分,但会罚款;

2、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不戴头盔会扣1分,并罚款。

一、开电动车不戴头盔的处罚:

1、电动车属于电动自行车的,是非机动车,不戴头盔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电动车属于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的,是机动车,不戴头盔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一次记1分。

二、头盔的作用:

摩托车头盔是一种摩托车驾驶员戴在头部的保护装置,其作用主要是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保护驾驶员的头部,阻止或减轻事故对驾驶员造成的伤害甚至挽救驾驶员的生命。根据规定不管是骑手还是乘坐在后座的乘客都应该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三、骑电动车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1、年龄方面:

(1)驾驶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的应该年满16周岁;

(2)驾驶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应该年满18周岁。

2、载人方面:

(1)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的载人,可以搭载一人;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时只可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儿童,搭载六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达到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驾驶时不得载人等;

(2)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载人,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3、头盔方面:

驾驶电动车的,不管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等;

4、驾驶证:

(1)属于非机动车的,没有驾驶证即可上路,不会处罚;

(2)属于机动车的,必须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时,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无证驾驶的将会被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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