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运损失跟修车费要分开起诉吗
可以同时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为原告,需向法院提交以下文件:
首先,起诉状。
起诉状需要按照被告的数量提出副本,并且必须由原告亲笔签字(若原告为自然人)或是加盖公章(如果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签署。
在书写起诉状确实存在困难时,也可采取口头方式进行起诉,但需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同时告知被告方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起诉状应包含如下事项:
(1)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业、所在工作单位以及常住地的联系方式等;
(2)债权的具体内容及相关事实依据;
(3)相关证据及其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其次,与所诉事实相关的书面证据(包括其他形式的证据);
最后,原告若是自然人,则需提供其户籍、身份证明材料;而对于原告和被告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则需分别提交各自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停运损失费是否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
保险公司不承担停运损失费,但是当事人可请求侵权人承担停运损失费。停运损失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停运损失跟修车费要分开起诉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