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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剐蹭走了算逃逸吗

发布时间:  浏览: 53 次  来源:网络

一、小区停车剐蹭走了算逃逸吗

若车主在停车场内发生剐蹭并选择驾车逃逸,此时不能轻易认定为逃逸行为。

然若车辆所有人为了规避对事故责任的承担而私自弃车逃离现场,此种行径无疑已构成交通事故的逃逸罪名。

然而,如若剐蹭事件发生时当事人并不知情,那便可排除逃逸的嫌疑了。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得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得到明确确认,其主要目的在于推卸、逃脱应负的法律责任。

当您的爱车在小区内遭受剐蹭时,首先应当尝试与肇事者进行友好协商,以期达成合理的赔偿方案,包括对受损部位进行必要的修复以及通过保险程序获得相应的理赔。

倘若未能找到肇事者,您也不必过于担心,可以选择向警方报案或调阅相关监控录像以寻找线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二、小区停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求吗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对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虽然产权属于开发商,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因此,如果开发商以“只售不租”或“只租不售”等各种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实际上变相限制了小区内业主通过出租等方式使用车位的权利,小区内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开发商将空置的车位向小区内业主进行出租或出售。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开发商无权以“只售不租”或“只租不售”等方式对非规划内车位进行处分、获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小区停车剐蹭走了算逃逸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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