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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检察院签完字就可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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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检察院签完字就可以了吗

一、在交通事故涉及到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首先应当交由公安机关进行深入调查。

二、待公安机关完成初步调查后,便可向检察机关提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申请。

三、经过细致而全面的审查和核实之后,检察机关将作出决定:

(1)若认定犯罪嫌疑人未涉嫌刑事犯罪,则会向公安机关发放《不予批捕通知书》;

(2)反之,若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将会签发《逮捕证》。

四、若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者;

若检察机关签发了《逮捕证》,公安机关则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并在适当时候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肇事检察院不起诉,原因是什么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典第133条之规定,若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引发重大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承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必须进行立案审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公布的并且自同年11月2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提出,在交通肇事中出现下列任一种状况时,应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等惩罚性措施:

(1)导致一名人员死亡或三名以上人身受到重伤,且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者;

(2)致使三名及以上人员身亡,但均负有相同责任者;

(3)造成了公众财产或他人财产的直接损害,且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但无力支付金额高达30万元者。

至于该法条中的第2款,则详细阐释了当交通肇事致使人重伤,且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对具有如下任意一项特殊情况者加重其刑罚,判定为交通肇事罪:

(1)酒后驾车、吸食毒品期间驾驶机动车者;

(2)未获取驾驶证而从事驾驶活动者;

(3)明知车辆存在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效的现象仍选择驾驶者;

(4)明知车辆非法、已报废仍选择驾驶者;

(5)严重超过额定负荷驾驶者;

(6)为了逃避法律追责而逃离事故现场者。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肇事检察院签完字就可以了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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