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诉讼法院选择有标准吗
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涉及到法院管辖问题的主要原则如下:
第一,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被告的住所地应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准,若户籍所在地与实际经常居住地存在差异,则应依据实际经常居住地来确定最终的管辖法院;
第二,侵权行为地亦可作为管辖法院,其中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以及侵权行为实施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当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该起交通事故案件具有管辖权时,便可据此进行审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交通事故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不罕见,它通常可视为一种民事纠纷,并适用于相应的民事诉讼时效规定。
按照目前的一般性法律规定,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具体来说,这个时间段是从当事人明确意识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那一刻开始计算的。
当然,也存在例外情况。
比如,若受害方曾就侵权行为向加害方提出过主张维权的要求,那么时效将从他们最后一次提出这种要求的那一天开始重新计算。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法律对请求保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设定了严格的限制,那就是三年之期。
但如遇法律另有规定者,则依违者定。
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从权利享有人清楚得知或应当知晓自己所受伤害及其对应承担责任之人的日子开始计算。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已经过去二十随后年的时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将不予以保护,除非有特殊状况出现,人民法院可能会根据权利申请人的请求决定延长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诉讼法院选择有标准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