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关系出了事故需要负责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承揽过程中,如遇人身伤害事故,无论损害源于何方(可能是第三者或者自身原因),其承揽人均应负担起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责任。若证实该伤害系因第三者所致,那么其承揽人有权向肇事方寻求法律救济;而若是承揽人自身疏忽或过错引发的伤害事件,其本人将不得不为此付出相应代价。若在此种情况下,定作人亦存在过错行为,那么他也需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承揽关系可以视同为公司职工吗
实际上,承担关系严格来说并不属于合约范畴,而更接近于雇佣关系中的劳务关系。
因此,承揽方无法被视为企业员工看待。
所谓承揽关系,它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这意味着承揽方需要依照订约方的特定标准完成约定任务,交付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继而由订约方支付相应的酬金。
一旦承揽关系确立之后,无论承揽方在执行任务时是否遭遇人身损害,都不会被划分为工伤领域。
所谓工伤,则特指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设立合法且有效的劳务关系后,劳动者在履行职位职责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
然而如果承揽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他人或自己产生了任何形式的损失和伤害,那么定约方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在定约方对于指定工作内容、给予指示或选择人员存在过失行为时,才需要承担相应程度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承揽关系出了事故需要负责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