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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追尾汽车谁责任

发布时间:  浏览: 47 次  来源:网络

一、电动车追尾汽车谁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若电动车与小型车辆发生碰撞,通常情况下,电动车需负主要责任;倘若涉及到电动车这一非机动类车子时,若其存在过失,则应依据其过失严重程度适度降低机动车责任方所需负担的赔偿义务;反之,若机动车方并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则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百分之十;但如果这起碰撞的是非机动车驾驶者有意为之,那么机动车则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电动车追尾汽车责任怎么判定

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追尾事故时,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所存在的过错程度及肇事车辆的损害状况进行责任判定。若前车于道路行驶过程中突然停车,却未能按照相关规定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立警示标志,从而导致的追尾交通事故,那么前车应负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电动车追尾汽车谁责任”,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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