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造事主次责任,次方不配合则么办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及相应的赔偿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主要依据事故参与者的过错程度和所引起的损失情况进行划分。当涉及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时,若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被判定为次要责任,则需承担总损失的40%作为赔偿责任;反之,如果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故意导致的交通事故,那么机动车一方将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然而,当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次要责任方需要承担总损失的30%作为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造事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在涉及到交通肇事罪的案件中,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这种措施。如果预计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甚至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刑罚,或者是很有可能被判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刑罚,但是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性的话,那么就有可能采取这样的措施。除此之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正在哺乳期的女性或者孕妇,也可以考虑使用取保候审这一手段。
《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造事主次责任,次方不配合则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