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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司法鉴定费谁出

发布时间:  浏览: 76 次  来源:网络

一、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司法鉴定费谁出

在交通事故的解决过程中,司法鉴定费用的承担主体主要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也就是说,在涉及到交通事故的各项检验与鉴定工作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皆应由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然而,若存在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自愿委托进行伤残程度或者财产损失的评定,那么这部分的费用则需由当事人自负。

值得注意的是,交通事故中的司法鉴定费用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的,除非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进行了伤残评定以及财产损失评估。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进行伤残评定及财产损失评估所需支付的费用,也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

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二、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保险

交通事故出现同等责任情况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机动车商业三责险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损失方进行金钱赔偿。若尚存在赔付缺口,将由相关交通事故当事双方分别承担各自所需承担的赔偿金额。特别地,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发生事故时,如果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无过失的,那么该起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将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司法鉴定费谁出”,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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