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救援基金由谁申请受害方,还是车主方
道路救助基金的债务偿还责任并非只由某一方承担,而是根据承诺书上相应的申请签署方来确定具体的债务偿还责任。若受害者作为申请人提交了这份承诺书并且在上面签名,那么他将对所产生的债务负有全部偿还责任;同样地,如果肇事者作为申请人提交承诺书并签名,则他们须负责支付所有相关的债务款项。
值得注意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不要求受害者偿还任何款项,但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仍需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主张追索权力。
此外,相关单位及受害者或其继承人也有义务积极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索行动,以确保这些资金得到妥善处理和使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二、道路救援基金最后向谁追还
在发生交通意外的情况下,交通救助资金应由导致该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予以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该法规条例,若事故涉及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救助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力响应此事,先行支付相应的款项。
虽然救助基金有这样的权力,但它同样有义务对这些垫付款项进行追偿,以弥补自身的经济损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道路救援基金由谁申请受害方,还是车主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