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左转车辆和直行车辆相撞谁的责任
关于左转车辆和直行车辆间的碰撞事故,其责任划定将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双方过错程度进行具体衡量而决定。
如若机动车在此类交通事故中导致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各自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责任限额定范围内应该对此进行赔偿。倘若超过此金额,那么剩余部分应由涉及交通事故的另一方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责任;在具体责任落实上,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彼此过失程度的相应比例来分摊责任。依据道路交通规则的相关要求,当车辆进行左转弯运行时,必须考虑到直行车辆的优先权,即左转车辆在进入路口之前,务必停车仔细观察,确认安全无虞之后方可开始左转弯,以防止对直行车辆正常驾驶造成阻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左转车辆被直行撞尾部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一辆直行车辆撞击了一辆正在向左转弯的车辆的后部,那么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应该是左转弯的那辆车。这主要是因为,处于左侧行驶方向的车辆应该为右侧即将驶来的直行车辆提供充分避让空间,以确保行为人在路面上的安全及有序通行,因此,处于直行状态中的车辆具有明显的优先权。而关于事故责任的具体区分和判定,则需要由相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对于导致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作用力大小,以及其自身过失或错误的严重程度进行综合判断与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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