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免予追究有哪些情形
交通肇事案件中的免予起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种:
(a)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达不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因此不宜被视为犯罪;
(b)现有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已经届满,该项犯罪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c)根据国家特赦令,对特定罪犯予以免除刑罚的决定;
(d)依据刑法规定属于自诉案件范畴的犯罪行为,若未得到受害人的控告或者撤回控告,则无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免起诉条件有哪些
交通事故涉嫌刑事案件后,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考虑决定不起诉的情形:首先,若事件性质轻微且所产生的危害并不重大,那么有可能被判断无法构成犯罪行为;其次,倘若犯罪时间经过了法定的长期追溯期,则可能会导致刑事诉讼活动自动终止;第三,如果某个罪犯经由国家特别裁决获得无罪豁免,也会导致其免受刑事处罚;第四,对于属于依刑法须经受害者上诉或撤回上诉方可进行审理的犯罪案件,若没有进行投诉或撤诉,那么也可能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第五,如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那么刑事诉讼程序也将自然终止;最后,某些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对于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予以免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涉及到交通肇事的法律案件中,有多种情况是可以免于进行正式的刑事起诉的。首先,如果事故的情节相对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低,不符合特定的刑事犯罪定义,那么这种类型的案件通常会以非刑事罪名进行处理。其次,如果相关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期限,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不再追究。此外,对于某些事件,如果符合国家特定的特赦条件,也可能会得到免除刑罚的待遇。最后,如果此类案件属于自诉性质,但并没有获得受害方的有效控告或者控告已经被撤销,那么刑事诉讼程序将无法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