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检方不起诉行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权威阐述,如果犯罪嫌疑人并未实施犯罪行为,亦或者在法律限定范畴内还存续其他隔裂情由,那么作为代表国家公权力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作出不起诉裁决。对于交通肇事罪这一类刑事案件来说,倘若肇事者的行为恰好符合上述法条中所述的“犯罪嫌疑人并无犯罪事实”或者“存在本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那么人民检察院便有充分的理由和权利作出不起诉的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交通肇事罪检察院做出不予起诉后如何处理
涉及交通肇事罪名的公诉案件,如果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那么该决定应在此类案件中予以公开宣布,并同时向以下相关部门及个人发送起不起诉决定书:
首先是直接当事人及其所属机构,如果被不起诉人正在被拘役或拘留的情况下,应当立即予以释放;
其次是对于公安机关移交检察机关进行诉讼的案件,需要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到相应的公安机关;
最后是对于涉及到受害者的案件,必须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到受害者本人手中。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明定阐述,若犯罪嫌犯并未实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依照相关法律范围之内尚且存在其他独立、独特事项,在此情况下,代表国家公共权力的人民检察院即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力来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因交通事故肇事被判定为刑案此类情形,若肇事者的行为与前述法律条款中的“犯罪疑犯并无犯罪事实”或“符合本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任一种情况”相吻合,那么人民检察院便享有充足的理据以及权利去做出不起诉的最终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