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民事 • 正文

医疗事故鉴定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  浏览: 110 次  来源:网络

一、医疗事故鉴定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鉴定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有:

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6.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二、医疗事故调解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医疗事故调解不受理的情形有:

1.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解决的;

2.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3.已经调解终止,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

4.因非法行医引起的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三、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是怎么规定的

第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医疗事故鉴定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是怎样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