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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质押合同随之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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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转让质押合同随之转让吗

债权转让的质押合同并不是随之转让,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些质押财产进行出质后不得再转让,如出质的基金份额,股权除非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否则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不得转让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利益保护是有帮助的,进行借贷活动时,一般要签订书面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双方在合同是可以约定不得转让债权的。

债权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称为债权关系或者债的关系。

在债权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承担的义务为债务。债权就是在债的关系中,一方(债权人)请求另一方(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的法律特征:

(一)债权是相对权,是在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权的性质是请求权,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即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三)债权具有期限性原则上不能永久存在;

(四)债权具有相容性,对同一标的物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其相互之间并不排斥;

(五)债权具有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

(六)债权的客体具有多样性;

(七)债权具有任意性。

债权转让,也叫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是债的关系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将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进行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债权转让合同不成立算合同诈骗吗

债权转让合同不成立不算合同诈骗。如果有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等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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