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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不少人都了解到关于当事人行使代位权的问题,在实践中,合同当事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此,若悠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自己行使代位权,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己行使代位权吗
可以。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对此无权代位行使。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