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适用的原则是哪些
医疗损害纠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1、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
2、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3、发生医疗损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4、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医疗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1、依法处理原则。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医患双方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调处,按章办事;
2、维护稳定原则。发生医疗纠纷后,各方应首先保障医疗机构工作秩序,不得影响其他患者合法的医疗权利;
3、公平公正原则。医患双方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既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4、统一协调原则。发生医疗纠纷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协调行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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