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抵押权均已登记如何清偿
抵押权均已登记的则按照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顺序清偿,根据法律规定同意财产设立了多个抵押权的,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优先清偿,有多个抵押登记的,则按照登记的顺序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民法典如何对车辆行使抵押权
民法典规定对于车辆行使抵押权的方式为对车辆进行变卖或者拍卖。抵押权人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是抵押权人不得对抗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支付合理价款已经取得该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民法典规定抵押权如何转让
民法典规定要转让抵押权的,必须转让主债权,则抵押权会一并转让,抵押权不能与主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一定要通知债务人。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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