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债务人能作为担保人吗
共同债务人不能作为担保人,如果是两个以上的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的连带责任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债务人更换需债权人同意吗
债务人更换需债权人同意,因为债务人更换属于债务的转移: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转移的债务确实可移转;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一致的意见;
4、债务转让要经债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担保人需要承担延期债务吗
担保人不需要承担延期债务,担保人只需要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与主债务相应的担保责任即可,如果延期债务超过了保证期间,则担保人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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