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关系中,为了防止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是无力还款,有时需要借款人提供相应的保证人作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被执行人能否提供保证人作担保,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什么是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者无力归还贷款,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证人。
二、被执行人能否提供保证人作担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9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担保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由此可见,被执行人除以财产提供执行担保外,亦可提供保证人作执行担保,其法律后果相同。
三、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百七十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百七十一条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综合上面的介绍,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可以提供保证人作担保。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被执行人能否提供保证人作担保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若悠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