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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的区别

发布时间:  浏览: 112 次  来源:网络

一、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的区别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在法律适用、医疗鉴定、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都大不相同。

第一,在法律适用方面。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要适用《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法规文件。

第二,在医疗鉴定方面。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则可能需要司法鉴定。

第三,在损害赔偿方面。

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最显著区别就表现在赔偿项目、赔偿系数和赔偿数额上的不同。赔偿项目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11项,而医疗损害赔偿包括12项,后者较前者还增加一项死亡赔偿金。同时在赔偿系数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要考虑责任程度、原发疾病、事故等级等因素,而医疗损害赔偿则要考虑过失参与度、责任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收入差异等因素。

第四,责任承担方面

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医方不仅要进行民事赔偿,还要负上相应的行政责任,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医疗损害医方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出现医疗事故怎么处理?

步骤一: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步骤二: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步骤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步骤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个人医疗事故鉴定流程

1、委托: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2、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3、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4、组织鉴定: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专家组进行讨论,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5、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的区别,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在法律适用、医疗鉴定、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都大不相同。希望通过上文中的法律知识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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