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抵押需要的条件包括哪些
房产抵押的条件包括进行抵押的自然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没有不良行为及失信记录等,用于抵押的房产应当是法律允许进行交易的房产。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针对房产抵押有哪些条件限制?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房产抵押条件限制如下,以下情形的房产不能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三、在建工程抵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在建工程抵押需要以下条件: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二、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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