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是否同时转让
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后抵押权一并转让,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主债权转让也随之转让,且抵押权不得独立于主债权单独转让,也不可以为其他债权担保。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民法典抵押合同是否需要约定抵押期限
抵押合同不需要约定抵押期限。
这是因为抵押权人对担保物取得了担保物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基于物权永久性的特点和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的性质,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三、民法典抵押权转让是否需要变更登记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转让需要进行变更登记,当抵押权因为主债权的转让一并进行转让的时候,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并且办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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