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是否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无效的,则担保也无效,既然担保无效了,则担保人就不需要再继续承担责任了。因为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如果担保人对于合同无效存在过错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借贷双方口头更改合同,担保人是否还承担责任
如果双方私自变更合同的话,担保人这个时候还是要承担责任的,但是如果对于这个担保责任加重了的话,这个加重部分的责任担保人可以不用承担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做担保人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间;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在当地有常住户口或固定住所;
3、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4、与本案无牵连关系;
5、能履行担保义务。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自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责任失效。债权人可以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人的权利包括:
1、主张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有的抗辩或其他类似的权利。
2、保证人还享有追偿权。即保证人依法履行了保证的义务之后,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追偿。
3、基于保证人地位特有的抗辩权,即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此项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借款合同未到期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不承担。借款合同有担保人时,担保人要在债务人逾期不偿还债务时,才要承担担保责任。所以借款合同未到期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的范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法定担保范围为:
1、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4、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5、延迟利息;指由于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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