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债权债务关系经常会有保证人这个角色,保证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担保。并不是所有的债务人都有能力及时偿还债务,当债务人没有能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主债务人能作为第三人吗?若悠网芜湖律师将为大家回答这个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主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可以吗
有观点认为,债权人有权仅起诉担保人一人,但主债务人与本案有直接的牵连关系,其也有权参加诉讼,可将其列为第三人。这样既尊重了债权人的处分权,也维护了主债务人的参与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保护的原则。
《民诉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二、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几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并且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如果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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