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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债权人可不可以免除担保人责任

发布时间:  浏览: 89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债权人可不可以免除担保人责任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不可以免除担保人的责任,债权人免除担保人的责任是放弃自己权利的行为,实际上降低了其实现债权的能力,因此不会受到限制。债权人免除责任则表明免除责任的这部分债权债务关系消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个人债权未经债权人同意可不可以转让

个人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是不能转让的。《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不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不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不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三、民法典债权人撤销权是形成权

民法典中规定的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不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其单方意思表示可不可以改变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属于形成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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