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担保的方式有很多,包括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类,而人的担保是指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保证,而要成为担保人是有要求的,那么什么人不能充当保证人?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哪些不能充当保证人
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再如债务等项的担保方面,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是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作成保证行为的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哪些财产不可以用于提供担保
依照《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关于该款有除外规定);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我国法律对某些财产的抵押规定必须经过登记合同才能生效。(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三、债务担保人的责任有哪些
(一)按约定承担保证份额
根据《担保法》第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不管担保人是一个还是多个,只要有约定,就必须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担保责任。
(二)一般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由《担保法》第十七条可知,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也就是说除非因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权人不能行使债权请求权,否则债权人在要求债务人还债之前不能要求保证人还债。
(三)担保范围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由此可知,债务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主要依靠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约定,没有约定的默认为法律规定的范围。
(四)债权转移后的担保责任
债权转移就意味着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的对象发生变化,因此《担保法》作出了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哪些不能充当保证人”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作为债务保证人的人包括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欢迎到若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