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与债权人提出破产有没有区别
债权人和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区别是存在的,破产原因及破产程序上都有没有显著的区别。债权人申请破产时需要查审其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债权人还能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申请;而债务人是没有没有权利向法院提出对债权人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没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没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财务人员必须出席破产债权人会议
财务人员不是必须出席破产债权人会议。需要出席债权人会议的人包括:债权人;职工和工会代表;管理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审计、评估机构;股东和政府相关部门。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没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没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没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没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没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没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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