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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离婚债务可不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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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离婚债务可不可以转让

如果获得了债权人同意的,离婚的债务也可不可以进行转让;反之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则不能转让债务。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不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二、民法典中夫妻为躲避债务假离婚可不可以

民法典规定,假离婚逃避债务是不可行的,夫妻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如果是个人债务,个人离婚时将转移转移给配偶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不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财产转移行为。夫妻离婚时,将双方共同的财产无偿转移给一方,造成一方无法清偿债务的,可不可以认定夫妻离婚逃避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债务人通过假离婚分割财产的手段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意思表示不真实;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这种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不需要等待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无效或者法院裁定无效,它是不附条件地当然无效。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这类债务案件时,不应受这种虚假的民事行为(财产分割协议)束缚,更不能承认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应当依法将债务人原来的夫妻共同的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即该债务由债务人与原配偶共同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医疗费用;双方同意的教育、文体、娱乐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双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所负债务;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三、债务人能可不可以转让债权

债权能进行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权转让有三种例外情形的不能转让,如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约定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不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民法典中离婚债务可不可以转让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不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不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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