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可不可以不履行
借款合同不可不可以不履行,否则属于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不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借款合同履行地是哪里
借款合同履行地确定方式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履行地或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为履行地。《民法典》对履行地的规定还有: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不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三、入股不签合同算借款
入股是合同行为,又是投资行为,不能算为借款,建议委托律师代写入股合同,规避投资风险。
入股资金如果注入公司后公司未依据约定予以出资登记或未出具出资证明的,或者入股资金支付给其他股东代为缴纳出资而未向公司缴纳或者缴纳后公司未予以登记或出具出资证明的,入股出资人可不可以公司或股东违约依据入股协议的约定要求进行出资登记或返还出资而取消入股;
如果入股人已实际出资且工商登记部门已登记的,则不能再要求退还。
如果双方协商入股算借款,应该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如果出现借款争议,合同可不可以作为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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