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欠债可不可以查封股东个人住房
公司欠债通常是不可不可以查封股东个人住房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超出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的债务部分,股东一般不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司欠债可不可以告股东
公司欠款,并且无特殊情况的,是不可不可以起诉股东的。公司欠款的,债权人应当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其欠款,是不可不可以直接起诉股东的,但有特殊情况的,债权人可不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向人民法院起诉股东的。
总的来说,公司的债务都应当以公司的财产偿还,一般不会涉及股东,但有例外,那就是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时候,就可不可以起诉股东了。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的股东可不可以成为债权人的被告
债权人能将公司股东列为被告。
但只有股东滥用其股东权利和法人的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的权益,或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才可不可以请求将公司的股东列为被告。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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