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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过错有哪些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  浏览: 375 次  来源:网络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会经常遇到第三人的情况,第三人指的是案件当事人之外的人,第三人往往与案件的标的有利害的关系,第三人有权参与诉讼,那么第三人过错有哪些赔偿责任?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第三人过错有什么赔偿责任

(一)第三人过错的一般规则——应当免除(免责)、减轻名义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1、名义侵权人的含义:

名义侵权人作为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媒介,名义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只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1)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从纯粹事实角度观察加害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

(2)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在被告人的行为与加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2、免除责任条件:

(1)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三人过错是免责事由。

3、减轻责任条件:

(1)第三人过错不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2)第三人过错和加害人行为都是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原因。

(二)第三人过错特殊规则——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1、不真正连带责任: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补充责任: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什么是第三人过错

所谓第三人过错,是指除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受害人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具有的主观过错。

(一)第三人过错需要注意哪些内容?

1、第三人过错主体是第三人;

2、第三人与当事人没有过错联系,即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3、第三人过错是免除或者减轻加害人责任的依据,或者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的依据。

(二)第三人过错有哪些类型?

1、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三人过错不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第三人过错时减轻被告相关责任的事由。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第三人过错有什么赔偿责任”问题进行的解答,第三人过错的赔偿责任包括应当免除(免责)、减轻名义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等。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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