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不可以行使追偿权
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可不可以行使追偿权,担保人在承担了其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之后,可不可以向债务人在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内行使其追偿权,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可不可以损害债权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债权转让后担保人还有担保责任
债权转让后担保人还有担保责任。但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担保人,未通知担保人的,该转让对担保人不发生效力。担保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具体包括:
1、转让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
2、该债权是法律允许转让的;
3、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了转让协议;
4、债权人及时通知债务人;
5、债权人与受让人依法转移债权的占有或者办理了债权转让的登记手续。
二、债权人可不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否可不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被担保的债权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不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不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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