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受到意外伤害的时候,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往往都会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际中也会出现一些情况。比如被告不领判决书,那么对于受害者来说应该怎么办呢?下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意外伤害案被告不领判决书怎么办
1、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3、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六条。
相关知识:意外伤害四个要素
非本意的
即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行道树倒下等情况。有些意外事故是应该预料到的,但由于疏忽而引致的,如在停电时未切断电源修理线路,因不久恢复供电而触电身亡。另有一些事故虽是可以预见到的,但在客观上无法抗拒或在技术上不能采取措施避免的事故,如楼房失火,火封住门口和走道,迫不得已从窗口跳下,摔成重伤。或者虽在技术上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和职责上的规定,或履行应尽义务,不去躲避,如银行职工为保护国家财产在与抢劫银行的歹徒搏斗中受伤。
外来原因造成的
指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食物中毒、失足落水。
突然发生的
即意外伤害在极短时间内发生,来不及预防,如行人被汽车突然撞倒。铅中毒、矽肺等职业病虽然是外来致害物质对人体的侵害,但由于伤害是逐步造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不属于意外事故。
非疾病的
指非疾病引发的身体伤害。
因此,在受害者方面利用法律的武器来违规自己的权利是最好的方式,如果被告不领判决或者是不执行判决,受害者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才能有更大的保护好自己,惩治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