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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能否成为徇私枉法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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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关或者是职能部门,我们会发现很多的掌权人员会运用自己的权利进行徇私枉法,偏私,我们明白这在法律上面都是不允许的,是会被处罚而且剥夺权利,但是这方面的罪责也是有特定的主体,以下就由代君律师针对该方面知识进行详细的介绍。

鉴定人能否成为徇私枉法罪的主体

徇私枉法的主体有很多,鉴定人员也可以成为这类罪的主体。

(一)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

(二)非上述机关人员或者虽为上述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但不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如工会、党委、司法行政等人员,一般也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构成本罪的,必是共同犯罪。侦查人员,即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如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工作的人员,其职权是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并实施必要的强制措施。

(三)检察人员,主要是指检察员或负有检察职责的人员。他们的职责是对检察院直接受理和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和出庭支持公诉等,根据和法律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案件判决、裁定的和监狱、看守所、劳改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审判人员,是指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工作人员。只有上述人员,才有可能在立案、侦查、预审、起诉、审j活动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四)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五)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所谓无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无违法犯罪事实的人,也包括虽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人,还包括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不应追究,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所谓使他受追诉,是指对无罪人员不应该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但为了徇私徇情,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无罪的人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

(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所谓有罪的人,是指构成犯罪并且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所谓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含采用强制性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此外,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诉的,以及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等等,都应以该罪论处。

徇私枉法罪(取消枉法追诉、裁判罪,刑法第399条第1款),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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