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有悔改表现该如何认定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我国法律规定,对监狱服刑人员实行劳动改造,即有劳动能力的罪犯,都必须参加劳动;监狱将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同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也将参加劳动的情况作为判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并进而决定是否适用减刑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立功表现的种类有哪些
1.提供重要线索
提供重要线索是指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些能够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信息或者证据。比如,在某个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提供了被盗物品的藏匿地点,为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了重要线索。
2.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
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自己的行动或者提供他人的行动,协助警方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比如,在某个贩毒案中,犯罪嫌疑人协助警方抓获了其他同案犯。
3.检举揭发他人犯罪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向警方提供了一些他人的犯罪线索或者证据,并且这些线索或者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比如,在某个受贿案中,犯罪嫌疑人向警方提供了其他官员受贿的线索,并且经过查证属实。
三、认定立功表现的标准
1.立功表现必须是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
立功表现必须是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而不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自己。比如,在某个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向警方提供了被害人的遗书,但是这份遗书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2.立功表现必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做出的
立功表现必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做出的,而不是在刑事诉讼之前或者之后做出的。比如,在某个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在被抓之后提供了被盗物品的藏匿地点,但是这个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3.立功表现必须是有实际效果的
立功表现必须是有实际效果的,而不是虚假的或者没有效果的。比如,在某个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向警方提供了其他人的犯罪线索,但是这个线索经过查证是虚假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以上就是对“确有悔改表现该如何认定”的解答。“确有悔改表现”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减刑的必备条件,因此,对在什么情形下具备“确有悔改表现”以及对“确有悔改表现”的审查判断,既关系到监狱服刑人员的切身利益,也是刑罚执行机关和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中心环节。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