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官司的时候,案件的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为诉讼是最常见的,委托代理人的时候就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要载明授权的范围,原告委托代理人时,那么原告可以全权委托代理人吗?下面由浙江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原告可不可以全权委托代理人
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原告是可以全权委托代理人的,但一些特殊的案件全权委托代理人时,当事人也需要出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注意什么
良好的诉讼代理秩序需要法院和当事人共同维护。首先,我们要知道如何形成合法的委托诉讼代理关系。一般情况下,一套完整的委托手续包括下列材料:由委托人和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是律师的还有律师事务所所函,其中签名应当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本人签名。不符合委托诉讼代理手续的,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进行补充。委托诉讼代理权限方面,代理双方应当在诉讼授权委托书上注明委托权限。如果是“特别授权”的,例如代为和解、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等,应该由委托人将授权事宜在诉讼授权委托书上予以明确,不能仅仅写明“全权代理”。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权限为“全权代理”的,人民法院也将要求委托人和诉讼代理人进行补正,将代理权限予以明确。
其次,公民要有守法意识和防范意识,既要认识到滥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虚假代理会产生的严重后果,也要认识到防止本人身份证件被人滥用的重要性。对于老百姓来说,应自觉遵守诉讼代理秩序,依法依规进行诉讼;同时管理好自己的身份证明材料,防止部分人利用相关材料伪造诉讼代理手续,侵害自己的权益,实现其个人不正当目的,扰乱社会秩序。
第三,对于法院而言,针对典型案件中出现的诉讼代理恶意违规情况的,要向律协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函,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对以牟利为目的,专门鼓动他人诉讼,甚至伪造诉讼代理手续进行虚假诉讼代理行为等扰乱正常诉讼秩序的人,要根据具体情况联合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律协等部门对其进行相应处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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