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是我们最接近的法律,那么对于民事诉讼也是会有一定的请求期限的,那么对于请求期限又是什么样的规定的,那么接下来就由若悠网小编对于这方面的知识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进行了解。以下就是具体内容的介绍。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提出诉讼请求的期限是多久
1、诉讼时效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1)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2)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3)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4)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2、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
(1)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2)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3)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申请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5)诉中证据保全。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
(6)立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转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移送审判庭。
(7)申请先于执行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
3、公告送达国内。
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4、涉外。
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六个月。
5、答辩期
(1)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2)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
6、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
7、举证期限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
8、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
9、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民事诉讼追诉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民事案件的追诉期
民事案件称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侵权为一年。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增加诉求与变更诉求的区别
对增加诉求与变更诉求含义有不同的理解。一种是,变更包含了增加,另一种是二者分别为不同的概念。我支持后者。即便在表现形式上,有的原告在变更诉求的申请书上,将两项申请写在了一起,也不能改变二者的独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证据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以及诉讼法解释只言增加诉求合并审理的规定,都将二者区别开来。主张变更包含增加,并没有法律依据。
增加诉求与变更诉求的处理
依据一案一由的诉讼要求,当事人仅能在一次诉讼中行使一个请求权。请求权是指基于法律规定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及求偿请求权等。狭义的增加诉讼请求指的是在原来的诉讼请求权下具体的一项或几项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负增加)诉讼请求,如买卖合同纠纷之诉,原诉请求给付货款,现申请增加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诉求。狭义的增加诉求,应与原诉一并审理。如果原告在原诉请求权之外,增加另外的具体诉讼请求,即违背了一案一由,应引导其另案起诉。如买卖合同纠纷之诉,原诉请求给付货款,现申请增加诉求,向被告追偿原告已经支付下货工人致伤的赔偿款。原告所增加的诉求为求偿请求权,与原诉的债权请求权不一致,笔者认为不能合并审理,应引导其另行起诉。同理,对变更诉求的问题进行应对,如原诉求数额过低或计算错误,申请变更的,笔者认为应予以准许。对于改变原诉请求权的变更诉求,笔者认为应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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