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特征有什么样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特征包括: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2、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3、侵害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4、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追诉期是什么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追诉期为十年。
因为此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经过十年后不再追诉。所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追诉期为十年。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追诉期限的规定有什么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追诉期为十年。
因为此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经过十年后不再追诉。所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追诉期为十年。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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