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
担保人不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但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否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否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否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否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否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债权人能否不起诉担保人
债权人能否不起诉担保人,债务人能否只起诉债权人承担偿还义务。
保证人在保证范围与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超过保证范围与保证期限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不能否履行偿还义务的,在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与保证期限内,债权人能否选择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能否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债权人能否申请担保人破产
债权人能否申请担保人破产。债务人不能否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能否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这里的债务人能否从广义上理解为:“对债务负有责任的人”,不但包括主债务人,还应当包括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因此,在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不能否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就有权直接申请其破产。
《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能否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否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能否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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